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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陈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陈君,李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661号原告:江磊,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江某,系江磊父亲,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罗某,系江磊母亲,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楼一层、四层),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733039455D(1-1)。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成,该支公司员工。被告:陈君,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静,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原告江磊与被告陈君、李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业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菲民事裁定书底稿拟稿人及时间2017年月日核稿签发案号(2017)皖0802民初1661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原告:江磊被告:陈君、李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