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柏生、苏东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生,苏东全,芦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柏生,男,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苏东全,男,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芦微微,女,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陈柏生与被执行人苏东全、芦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0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4月12日、4月18日,10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2017年4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2017年7月4号,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到本院。4、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被执行人就其未申报财产的行为向本院出具具结悔过书并进行了补申报财产。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以及恢复执行相关情况,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2017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400元,受理费人民币53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