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霞、谭栋之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霞,谭栋之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霞,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谭栋之,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霞、谭栋之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6)苏08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栋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霞、谭栋之以招募手段,管理三名妇女在其经营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来来吧养生会所”进行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霞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霞撤回上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锐审判员 李贻德审判员 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