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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民初7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特别授权),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710528435。委��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611826688。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经营场所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步行街(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36。经营者唐善克,业主。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的经营者唐善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第5478887号、5478888、15713571“美的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讼维权。2016年10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销售假冒第5478888号“美的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查处。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8号“美的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维权费用1万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1、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人,拟证明原告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权属人;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33号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2013)粤佛顺德第8365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拟证明美的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被告店铺及仓库现场情况及销售的侵权产品图片、通道侗族自治县���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市场存字(2016)6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拟证明被告侵权被执法机关查处的事实;4、民事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维权支出1万元律师费的事实。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辩称,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权,也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原告也不能提供自己侵权的商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交易明细、货物退货或赔偿声明、托运物流明细单据,拟证明自己的进货渠道。对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据1、2,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无异议;对证据3,被告表示原��不能提供侵权商品实物,照片中人员为前妻,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被告不认可,认为维权损失与己无关。对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提供的证据,因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具,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第5478887号、5478888、15713571“美的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讼维权。2017年7月3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但原告没有提供取自被告处的商品实物。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家家福电器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实物,以便“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当庭比对,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现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肖光申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