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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阮梅秀、毕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梅秀,毕加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财保8号申请人:阮梅秀,女,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申请人:毕加祥,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申请人阮梅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加祥与其妻雷禄妹共有的,产权登记在雷禄妹名下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47号龙首花园A幢208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阮梅秀以其担保人赖廷飞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万贤社区七曲弄17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阮梅秀与毕加祥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阮梅秀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加祥与其妻雷禄妹共有的,产权登记在雷禄妹名下的,坐落于霞浦县的房产,期限为即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阮梅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范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彦彦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