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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沙启锋、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启锋,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启锋,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87年6月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曹县。上诉人沙启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启锋虽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但逾期没有交纳上诉费。同时,上诉人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用减、缓、免缴纳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沙启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凤娟审判员  赵洪科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