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沙启锋、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启锋,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启锋,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87年6月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曹县。上诉人沙启锋因与被上诉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启锋虽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但逾期没有交纳上诉费。同时,上诉人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用减、缓、免缴纳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沙启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凤娟审判员 赵洪科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