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祖鹏与焦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鹏,焦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民初889号原告:徐祖鹏,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远安县,被告:焦圣明,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远安县支行职员,住远安县,原告徐祖鹏与被告焦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祖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圣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祖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辆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格为6000元,被告支付2000元,欠款4000元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短期付清。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5月13日两次支付2000元,余欠2000元以各种理由拖延,且多次失信。原告徐祖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焦圣明于2017年2月7日出具的欠条。被告焦圣明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7日,被告焦圣明向原告徐祖鹏购买一辆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格为6000元,被告焦圣明支付2000元,欠款4000元,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徐祖鹏购车款4000元”。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5月13日两次支付2000元,余欠2000元,经原告徐祖鹏催要,被告焦圣明未予给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徐祖鹏陈述和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不按欠条支付余欠摩托车款引起纠纷,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圣明应当自收到本判决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徐祖鹏欠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徐祖鹏已预交,由被告焦圣明负担,在执行中直接给付原告徐祖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雪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