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肖新峰、邓世霜、汤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肖新峰,邓世霜,汤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5683-9。负责人朱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新峰,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邓世霜,女,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汤明杰,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新峰、邓世霜、汤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9303.66元案件受理费28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