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渝与况海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渝,况海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2337号原告:陈渝,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况海波,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陈渝与被告况海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渝到庭参加诉讼,况海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渝诉讼请求:况海波返还欠款6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20日,况海波欠陈渝餐馆押金6000元并向陈渝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8月底支付。现况海波未能按约返还欠款并经陈渝催收未果。况海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况海波向陈渝出具《欠条》,载明欠陈渝60**元,于2016年8月底归还。陈渝在庭审中陈述该《欠条》载明6000元系况海波将其位于大坪永辉超市后餐馆转租给陈渝后欠退陈渝的押金。因况海波未按期返还欠款,经催收未果,陈渝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欠条》系况海波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况海波未按《欠条》按期足额返还押金构成违约,陈渝请求判令况海波返还押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况海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况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渝退还押金6000元。如果被告况海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况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