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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邵渊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邵渊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565号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慧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渊源,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渊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