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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红与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357号原告:张红,女,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华,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方霞。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解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