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1、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1,张某,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502号原告宋某,女,192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孔维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海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次子。被告郭某2,女,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长女。被告郭某3女(妞),女,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次女。被告郭某4,女,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三女。被告郭某5女,女,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四女。被告郭某6女,女,成年,汉族,住辉县。系原告五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郭某1、张某、郭某2、郭某3妞、郭某4、郭某5女、郭某6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就赡养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