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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孟宪玲与孟宪武、陶雪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玲,孟宪武,陶雪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187号原告:孟宪玲,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孟宪武,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陶雪莲,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玲诉被告孟宪武、陶雪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雪莲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宪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