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孟宪玲与孟宪武、陶雪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玲,孟宪武,陶雪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187号原告:孟宪玲,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孟宪武,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陶雪莲,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玲诉被告孟宪武、陶雪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雪莲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宪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