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后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学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后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学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6379号原告:盐城市后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方明珠花苑15号楼东楼301、302室。法定代表人:朱礼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薛学标,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盐城市后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学标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后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后羿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