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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继才、钟艳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继才,钟艳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037号原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郑韬,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卫东,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张继才,男。被告:钟艳梅,女。原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才、钟艳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