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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8080邵朋朋与徐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朋朋,徐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8080号原告:邵朋朋,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徐庆,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邵朋朋诉被告徐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朋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朋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86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跟徐庆打工,从事防火涂料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86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无果。百般无奈,原告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依法裁判。被告徐庆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跟徐庆从事防火涂料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工资2860元。被告徐庆于2017年8月10日给原告邵朋朋(邵明)出具欠款证明,欠款2860元整。余款未付形成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邵朋朋为被告徐庆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给付报酬。被告徐庆为原告出具欠条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及时给付是形成该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徐庆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邵朋朋劳动报酬2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