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俊清、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清,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清,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29号,注册号120000400015234。法定代表人冯敬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俊清与被执行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大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景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