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培坤、叶咏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培坤,叶咏梅,黄秋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7577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郑溪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培坤,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叶咏梅,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秋兰,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培坤、叶咏梅、黄秋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昕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