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叶长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长余,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现住福鼎市龙安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福鼎市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长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长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叶长余在其位于本市龙安开发区龙华委安洋东路263号的家中二楼前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叶长余在该处所容留吸毒人员叶某、胡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长余在该处所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林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长余在该处所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林某、杨祖传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7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叶长余在该处所容留吸毒人员黄金峰、林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叶长余于2017年6月18日在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龙华委安洋东路263号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叶长余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长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叶某、黄金峰、胡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叶长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长余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长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潘其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峰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容留他人吸毒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