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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力绿野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何尚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国力绿野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何尚根,黄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28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倪祥江,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5708241214。委托代理人易政言,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追加人武汉市国力绿野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张店街六角海。法定代表人肖忠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尚根,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黄利红,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倪祥江与何尚根、黄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祥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国力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倪祥江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国力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国力公司辨称:被执行人何尚根有执行能力,不应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倪祥江与何尚根、黄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倪祥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黄州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鄂1102执197号。执行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2月12日国力公司作出《执行担保保证书》,内容“。我公司保证何尚根、黄利红在2016年12月13日付20万元,2017年1月20日前付20万元,余款六个月内付清。并提供我公司位于新洲区××××六角海建筑面积1172.92平方米2层办公楼(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作执行担保,并由法院查封。我公司自愿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何尚根、黄利红到期未履行义务你院可以直接执行我公司财务”。同年13日查封国力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六角海办公楼,房产证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倪祥江申请追加国力公司为被执行人。国力公司针对《执行担保保证书》无异议。本院认为,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在执行中,国力公司向本院出具保证书,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国力公司作为执行保证人,国力公司自愿以该公司财产和财务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担保有效,予以准许。国力公司称,何尚根有执行能力不应追加该公司为执执行人。但在执行中何尚根、黄利红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而国力公司在执行中自愿为其作担保,倪祥江作为申请执行人追加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武汉市国力绿野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应承担何尚根、黄利红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倪祥江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丽霞审 判 员 林更生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