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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丽修与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修,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032号原告:刘丽修,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丽修诉被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丽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丽修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梦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