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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欢,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2009年2月2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00元。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9月29日被北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杨欢与被害人吴某某在北安市火车站因出租车抢客占位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吴某某用从其出租车上拿出的消防枪将杨欢左眼打伤,后杨欢用脚踢吴某某脸部,导致吴某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眼眼球内陷构成轻伤一级,杨欢左眼挫伤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杨欢于2017年3月21日到北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物证消防枪照片,腰带刀照片;2.书证被告人杨欢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出警记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被害人吴某某医院病例,杨欢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北安市五官医院门诊诊疗手册复印件,案件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吴某某1、高某某1、高某某2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欢供述和辩解;6.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和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确定刑罚期限。被告人杨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2时许,在北安市火车站,被告人杨欢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出租车抢客占位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吴某某用其出租车上的消防枪将杨欢左眼打伤,后杨欢将吴某某左眼踢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眼眼球内陷构成轻伤一级,杨欢左眼损伤属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杨欢于2017年3月21日到北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杨欢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消防枪照片,腰带刀照片;2.书证被告人杨欢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出警记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被害人吴某某住院病案,被告人杨欢住院病案,北安市五官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复印件,案件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吴某某1,高某某1,高某某2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欢供述和辩解;6.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7.和解协议、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吴某某持消防枪将被告人左眼打伤,其具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欢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经北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机构评估被告人杨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北华人民陪审员  吉慧敏人民陪审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丽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