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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与太和县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849号原告: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北侧宏业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家勤,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清浅镇清白路路***号。法定代表人:金鑫,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诚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