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永忠与乔晓红、杨海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忠,乔晓红,杨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民间借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晓红,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银,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在赵永忠申请执行乔晓红、杨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海银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