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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存花、尚连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存花,尚连旺,陈志娟,河北宝山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78号申请执行人苏存花,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尚连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西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志娟,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西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北宝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盐化工循环经济园泰山大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52654129。法定代表人:商连伟,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存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连旺、陈志娟、河北宝山涂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18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