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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自兴与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兴,冯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993号原告:高自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广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自兴诉被告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高自兴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自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高自兴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