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自兴与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兴,冯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993号原告:高自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广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自兴诉被告冯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高自兴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自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自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高自兴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