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占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占营,李书辉,刘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秦羡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占营,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帆,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书辉,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刘冰,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未委托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我公司无任何约束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郑港,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