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士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恩,李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恩,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刚,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士恩与被执行人李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昌民初字第0114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李伟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士恩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奇祥审 判 员 冯 新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