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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香莲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号。负责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吴香莲,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本院受理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香莲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3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情况,督促其早日履行义务。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偿还10000元欠款。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志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