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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明益与吴玉美、吴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益,吴玉美,吴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879号之一原告:陈明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吴玉美,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聪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益诉被告吴玉美、吴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陈明益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杜桂华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