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明益与吴玉美、吴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益,吴玉美,吴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879号之一原告:陈明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吴玉美,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聪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益诉被告吴玉美、吴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陈明益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杜桂华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