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4民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延文诉被告陈胜、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文,陈胜,付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50号之一原告马延文,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居民。被告陈胜,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被告付燕燕,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原告马延文与被告陈胜、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延文以被告陈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延文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马延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花审 判 员 于艳& # xB;审 判 员 拉 毛  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兴   延书 记 员 郑   永   刚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