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4民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延文诉被告陈胜、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文,陈胜,付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50号之一原告马延文,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居民。被告陈胜,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被告付燕燕,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原告马延文与被告陈胜、付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延文以被告陈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延文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马延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花审 判 员 于艳& # xB;审 判 员 拉 毛 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兴 延书 记 员 郑 永 刚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