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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1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文与陶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陶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文,女,1977年12月26日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陶锐,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李文与陶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锐应赔还申请执行人李文借款52500元,负担诉讼费5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96元。2017年5月2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2017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工资及公积金。2017年9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2017年9月2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