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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党宽亮与张晓娟、张晓娜、张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宽亮,张晓娟,张晓娜,张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504号原告:党宽亮,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张晓娟,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张晓娜,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张二女,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原告党宽亮与被告张晓娟、张晓娜、张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党宽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党宽亮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春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