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顺财与黄宗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财,黄宗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初1865号原告:黄顺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旺利,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宗敏,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顺财诉被告黄宗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顺财的委托代理人燕旺利、黄宗敏、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森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顺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黄宗敏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共计18525元;2、要求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1日18点50分许,黄宗敏驾驶湘J083**小型客车,沿国道207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207与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大道交叉路口时,遇黄顺财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姚修凤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黄宗敏驾驶湘J083**小型客车未避让非机动车,黄顺财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上行驶,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顺财、姚修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黄宗敏负事故主要责任,黄顺财负事故次要责任,姚修凤不承担事故责任。黄顺财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住院医疗费6345.61元、门诊医疗费1132元。合计7477.61元。黄顺财的伤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意见为:1、不构成伤残;2误工时间评定为60日,陪护1人20日,营养30日,恢复期医疗费用4000元。黄顺财支付鉴定费1321元。黄顺财受伤前与家人承包了责任田6.3亩,农闲时经常在外打工。湘J083**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黄顺财向法院起诉。黄宗敏辩称:黄宗敏已为黄顺财垫付了7072.61元的住院医疗费,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黄顺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黄宗敏多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返还。人保财险常德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黄顺财的医疗费损失应扣除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部分;黄顺财的各项损失应根据证据依法予以确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7年2月11日18点50分许,黄宗敏驾驶湘J083**小型客车,沿国道207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207与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大道交叉路口时,遇黄顺财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姚修凤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黄宗敏驾驶湘J083**小型客车未避让非机动车,黄顺财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上行驶,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顺财、姚修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鼎城交警大队查勘认定:黄宗敏负事故主要责任,黄顺财负事故次要责任,姚修凤不承担事故责任;(2)黄顺财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住院医疗费6346元、门诊医疗费1132元。合计7478元(由黄宗敏垫付7073)。黄顺财的伤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意见为:1、不构成伤残;2误工时间评定为60日,陪护1人20日,营养30日,恢复期医疗费用4000元。黄顺财支付鉴定费1321元。(3)黄顺财受伤前在家里承包了责任田6.3亩,农闲时一直在外打工。(4)湘J083**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5)黄顺财的电动车损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核定为500元。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1)黄顺财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提出了:鉴定标准过高,误工天数予以核减,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没有依据,应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系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黄顺财的伤情所作出鉴定意见,人保财险常德公司虽提出了异议,但未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异议,故其异议不成立。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黄顺财提交的黄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受伤后一直由其子黄涛照顾护理,其护理费应当参照黄涛的收入标准予以确定。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提出了:不能证明黄顺财受伤后的护理人员就是黄涛的异议。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但黄顺财受伤后确需护理,结合伤者实际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其护理费可酌情按100元/天计算。(3)黄顺财提交的误工证明材料一组。证明黄顺财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其误工损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提出了:黄顺财已年满六十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本院认为,黄顺财受伤前与家人承包了责任田6.3亩,农闲时经常在外打工,合符其客观实际,结合伤者实际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其误工费可酌情按50元/天计算。本院认定黄顺财损失如下1、医疗费项下:(1)医疗费:凭票认定7478元;(2)法医鉴定的后期治疗费: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天=1300元(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必要的营养费:凭鉴定意见酌情50元/天×30天=1500元;小计14278元。2、伤残限额项下:(1)护理费:100元/天×20天=2000元(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2)误工费:酌情按50元/天×60天=3000元(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3)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3项小计5300元。3、电动车损失:500元4、鉴定费1400元。损失合计2147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顺财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执焦点有:一、关于黄顺财的误工问题;二、关于黄顺财赔偿问题。一、关于黄顺财的误工问题:由于黄顺财受伤前和家人承包了责任田,利用农闲时在外打工。结合该其实际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交通事故造成黄顺财的误工损失,其误工费可酌情按50元/天计算。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黄顺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黄顺财与姚修凤的相应比例向黄顺财承担赔偿责任;黄顺财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黄宗敏按事故责任划分向黄顺财承担80%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替代黄宗敏向黄顺财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鉴定费由黄宗敏赔偿;人保财险常德公司主张黄顺财的医疗费损失应当减扣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部分不予赔偿,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赔偿,上述损失21478元,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下按照黄顺财与姚修凤各自的比例(黄顺财为14278元、姚修凤为34769元)向黄顺财赔偿2911元;在伤残项下向黄顺财赔偿53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向黄顺财赔偿5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为12688元,由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向黄顺财赔偿9094元,由黄宗敏向黄顺财赔偿1120元(已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顺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478元,由黄宗敏向黄顺财赔偿1120元(已支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向黄顺财赔偿17805元。上述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赔偿款支付后由黄顺财领取11911元,由黄宗敏领取5894元(已扣除应承担的诉讼费59元);三、驳回黄顺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黄顺财承担73元,由黄宗敏承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鸿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