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82号被执行人高兵(自报),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高兵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兵的身份信息属于自报,本院无法对其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另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兵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