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2311号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98号雁山世纪1205室。法定代表人:黄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女,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云鹏道。法定代表人:侯夏辉,总经理。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一台高压气体运输半挂车(产品型号QZY9340GGQ),价格为93万元。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被告供应约定的车辆,被告至今未付货款9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高压气体运输半挂车一辆,产品型号为QZY9340GGQ,产品合格证及检验编号为YR10-32LA9BC3426A0ZYT001,被告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原告向被告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上述车辆的价税合计为93万元。2013年7月25日,原告名称由青岛中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车辆,被告应当依约付款。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载,被告所购车辆的价格为93万元,被告应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货款93万元,否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70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伟业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明琼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