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拥军等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拥军,陈亚文,周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133号申请人:陈拥军,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人:陈亚文,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申请人:周玉宝,女,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人陈拥军、陈亚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人陈拥军、陈亚文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拥军、陈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玉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陈拥军、陈亚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曾建军审 判 员  何松竹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