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婷婷、廖宇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婷,廖宇玲,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450602198410230120。申请执行人廖宇玲,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证件号码450000195909261023。委托代理人黄乃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邮电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柏。王婷婷、廖宇玲与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防民初字第433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廖宇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690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廖宇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廖宇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防民初字第433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