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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红、孟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红,孟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监7号原审原告苏红,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乔成玉,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北关十字路口向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薛迪朝,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苏红与原审被告孟州市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孟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保全审判员  康秀丽审判员  梁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志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