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蒲宏与向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宏,向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98号申请人:蒲宏,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向传清,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蒲宏与被申请人向传清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向传清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申请人蒲宏以其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向传清所有的位于大竹县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蒲宏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大竹县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露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