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根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富在交通银行6222600260002705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