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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根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富在交通银行6222600260002705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