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晓美与董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美,董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潘晓美。被执行人:董潇。申请人潘晓美与被执行人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潘晓美与被执行人董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