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春梅、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梅,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春梅,女,汉族,1997年2月15日生,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于都县。被执行人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大道929号。法定代表人余寿根,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石春梅与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192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