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新疆百构典当有限公司与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百构典当有限公司,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财保17号申请人:新疆百构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叶锟,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渠巷26号1栋1层。法定代表人:阿布���卡德尔·玉斯甫,经理。申请人新疆百构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渠巷XX号1栋1层、4层、5层、6层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新疆万达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XXX号3栋9层14、2、13、5、7、11、12、3、1、4、10、6、8、9(房屋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440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百构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凯纳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水渠巷XX号1栋1层、4层、5层、6层的房屋,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新疆万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XXX号3栋9层14、2、13、5、7、11、12、3、1、4、10、6、8、9(房屋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440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XX号、201440XX**号)房屋,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百构典当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