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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三路农机楼两间铺。经营者:王国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村就丰街一号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X08108。法定代表人:胡祖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国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王国文和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1.各方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982号、8691号两案的纠纷就此终结,互不追究,即(2017)粤2072民初3982号案判决不再执行;2.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申请撤回对(2017)粤2072民初3982号一案的上诉(二审案号为(2017)粤20民终4816号);3.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撤回对中山市顺源电动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号为(2017)粤2072民初8691号),不得另行起诉;4.两案诉讼费各自缴纳的由各自负担。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已预交306元),减半收取为306元,由蓬江区王记摩托车销售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