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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建江、王美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建江,王美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721号原告: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千禧宾馆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983545607。法定代表人:曹承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芳,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建江,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王美贞,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江、王美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调整处理纠纷的方式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26元,由漳浦新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合兴人民陪审员  余小伍人民陪审员  蔡艺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