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本彬与被执行人段世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本彬,段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宫本彬,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段世海,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宫本彬与段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0)沙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