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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与冉行英、饶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住所地:遵义县。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法定代表人:熊小勇。被执行人:冉行英,女,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饶华强,男,1955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案外人:肖德斌,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0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冉行英、饶华强归还申请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前期利息27500元、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外人肖德斌自愿为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56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依法查封该房屋,由于被执行人还涉及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且该房产在银行有抵押权,故拍卖价款需优先受偿银行的债务。通知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进行谈话,征询其是否愿意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来执行该案,申请人表示对于被执行人的这套房产,面积较小,只有不到19平方,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暂时不用拍卖,导致本案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冉行英、饶华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冉行英、饶华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