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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990号被执行人:张姣,女,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张姣罚款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姣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叶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