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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国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64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治,男,1964年4月16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凉水井客运总站附近租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治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国治在遵义市汇川区航汽厂附近贩卖价值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张交、龚发江吸食。2016年8月4日23时许,吸毒人员彭正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国治购买价值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定交易地点。后双方在遵义市汇川区航汽厂门口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2克、毒资100元。2017年4月22日1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国治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定交易地点。后双方在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岛内价超市附近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毒资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提取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国治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黄国治贩卖毒品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国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的侦破情况,本院决定对黄国治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怒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天云 关注公众号“”